民法典里物业条款究竟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的条款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主要的物业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保障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无论是前期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签订的合同,还是后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签订的合同,业主都需要遵守。
第九百四十条指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条款避免了新旧物业服务合同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保障了物业服务的顺利交接。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安全的居住环境。
业主的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这赋予了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责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这些物业条款,平衡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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